宿州学院法律顾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新时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皖教政法〔20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校办公室内设法治科,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三)在法律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度;
(四)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或法学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心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和精力。
第八条 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期三年,期满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续聘。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学校应予解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的,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其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 协助审查学校的各类事项合同、项目和法律文书;
(四)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其他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事务服务时,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面法律意见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劳动报酬权利;
(二)享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学校有关法律事务时可调阅学校相关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五)与承办的法律事项有关联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为: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保障;
(三)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参与相关会议、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