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总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建立总值班制度,设立宿州学院总值班室。
第二条 值班分为工作日值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以及应急值班。值班安排由学校办公室结合实际统一安排,总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园区校区逸夫楼A206室。
(一)工作日值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分白班和夜班,值班时间为9:00至18:00(白班)、18:00至次日上午9:00(夜班)。
(二)寒暑假值班实行三班制,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30(上午班)、12:30至18:00(下午班)、18:00至次日上午8:00(夜班)。
(三)应急值班是指学校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人员值班。应急值班期间,值班安排和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 工作日白班由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日夜班以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全天(包括白班和夜班)实行三级值班带班制度,校领导带班,处级领导(男性)和科级干部(男性)在岗值班。
第四条 校办公室(网络中心)、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保卫部(处)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值班制度,形成24小时总值班室、保卫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应急值班的完整值班工作体系。
第二章 总值班室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总值班室的管理单位,负责总值班室制度建设、值班人员安排、值班情况督查、值班补贴核算、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值班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学校值班费发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总值班室值班补贴。工作日上班时间值班人员无值班补贴。
第七条 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排序及单位内部干部排序编制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安排。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如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室报告。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总值班室电话后,对转办事项要反映迅速、立即处理,及时向总值班室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
第三章 总值班室值班职责
第九条 带班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督查指导值班工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指导、协调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重大事项。
第十条 在岗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来电来访处理、应急处置以及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掌握学校值班工作总体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和值班校领导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熟记上级部门常用值班电话,接到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熟悉学校各单位职责,明晰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接到上级有关通知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及时、客观、准确、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高效尽责处理当值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当班未尽事项,应做好记录,做到字迹清晰、详略得当、要素齐备,交接到位。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逐项与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特别是需续办或待办的事项,接班人员应逐项跟踪落实,并将办理情况认真记录。
第四章 总值班室值班纪律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服从值班安排,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不得擅自变更。当值人员因出差、外出办公、临时请假等客观因素确需调班的,由本人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调换,不得由雇员、临聘人员、物业保安、驾驶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顶岗替岗,并提前报校办公室更改。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在总值班室坚守岗位,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禁擅离职守。如因紧急情况确需离开的,做好工作衔接并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避免出现空班。
第二十条 严禁酒后值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总值班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不得容许与本单位无工作关系的人员逗留,更不得容许非值班人员留宿总值班室。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做到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好总值班室的环境卫生,爱护和保管总值班室的一切财物。
第五章 值班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不定期通过电话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督促检查值班工作,对值班人员脱岗、在岗未履职、电话无人接听、接听后不处理、不做记录,工作交接不规范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因对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通讯联络不畅通,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造成事故或耽误重要工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