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国家秘密载体及密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秘密载体及密品的管理,维护和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规定》《国家秘密设备产品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涉密载体及密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即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物件,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取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有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包括各类优盘、计算机软盘、硬盘、移动硬盘、录音带、录像带及各种存储卡等。
本规定所称的密品,是指直接含有,或通过观察、测试或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秘密载体和密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等事项的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涉密载体和密品的持有人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涉密载体及密品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对其产生、使用、经管、保存的涉密载体和密品负责;涉密载体和密品的持有人或管理人员对所持有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及密品负责。
第六条 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及密品的管理工作。
学校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负责管理涉密载体及密品。
第七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全校涉密载体及密品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或个人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转送、买卖或私自销毁涉密载体及密品。
第三章 涉密载体及密品的标识
第九条 涉密载体及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一经确定,应立即做出明显且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十条 “绝密”“机密”“秘密”属于国家秘密专用标识,须依照审批程序使用,任何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此标志。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标识由密级、符号标志★和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三部分组成,采用3号黑体字。标识的形式如“机密★12年”、“秘密★3年”或“机密★考试后降为内部资料”等等。
(一)纸介质类(含电子文档,下同)涉密载体的标注要求:
1.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右上角标识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
2.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内容的,应按涉密内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为该文件、资料汇编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封面或首页中进行标注;文件、资料汇编中的涉密事项应按其密级及保密期限独立标注;
3.涉密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注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
4.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的文档、图表、图形、数据(含电子文档),也须在首页标注密级标识,可暂不标注保密期限;
5.无法标注密级标识的图形,可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
(二)非纸介质类涉密载体和密品的标注要求:
1.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载体,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2.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涉密载体和密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注。
第十二条 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原标注位置上方或下方重新标注变更后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以明显方式废除原标识。
第四章 涉密载体的制作和复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办审批的定点单位(部门)进行,严禁在校内外经营场所制作和复制。
党政办公室机要室为纸质涉密载体的制作与复制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 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定密管理规定》(修订)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级事项需要制作涉密载体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机密级及以上事项需要制作涉密载体的,由副处级以上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审批。
第十五条 涉密电子文档的打印、刻录,经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详细登记所打印、刻录的文件名称、页数、份数、密级、用途、审批人、经办人等信息,并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复制涉密载体的,承办人应填写《宿州学院涉密载体复制审批登记表》,经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复制印章,等同于原件管理,不得再进行复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经常开展涉密载体制作和复制的自查工作,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
第十八条 需要制作的涉密载体校内无法完成时,各单位(部门)须经保密办审核后,由上级保密主管机关指定的单位制作。
第五章 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须建立涉密载体(含过程性文档、资料、数据)收发登记薄《宿州学院涉密载体收发登记表》。
收发涉密载体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登记薄须妥善保管。
涉密载体的发放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外来涉密载体收发、传递要求:
(一)机要涉密载体直接送达学校的,由党政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处理。
(二)机要涉密载体直接送达涉密单位(部门)、的,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办理,办理结束后应立即归档。涉密单位(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密件的收发、登记,并负责催办和收缴。
(三)各单位(部门)收到上级部门、其他单位或会议带回的涉密载体,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保管和处理,严禁个人私自留存;需要校领导传阅、批示或校内其他单位传阅的,转交党政办公室机要室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载体传递的要求:
(一)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二)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三)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四)市内传递涉密载体,由专人派送,绝密级涉密载体的传递须实行2人护送;
如时间许可,可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
(五)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须报保密办,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通过外交途径传递。
第二十二条 需向外单位提供涉密信息数据资料的,须填写《宿州学院涉密数据信息交流登记备案表》,经保密办审批后按照上述传递方式传递,严禁个人随意向外提供涉密载体。
第六章 涉密载体的使用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涉密载体的使用,应根据密级、制发单位的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知悉和使用范围。
(一)借阅、摘抄、摘录涉密载体须履行登记手续,如需摘抄、摘录,必须使用保密专用记录本;
(二)未经审批,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涉密载体的,须履行审批程序方可携带外出。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携带、传递密件出国(境);特殊情况需要携带、传递出国(境)的,须履行审批程序方可携带外出。
第二十四条 传达涉密事项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复制的,传达者须事先声明。
第二十五条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携带涉密载体出校,须履行审批程序方可携带外出;
(二)严禁委托非知密范围的人员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期间被携带的涉密载体须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三)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除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外,还须有2人以上同行监控,途中须使用专车接送。
第二十六条 涉密载体须保存在符合要求的保密环境中,并采用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予以保护。
秘密级、机密级涉密载体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存放密码文件柜、密码保险柜的场所必须按保密规定配备安全防护门、安全防护窗及监控设施。
根据保密记录本记录的涉密内容的最高密级,存放于相应的保密柜中。
涉密载体的存放须建立完整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涉密单位(部门)应建立涉密载体档案,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第七章 涉密载体的清退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机要途径到达各单位(部门)的涉密载体承办完成后,应及时履行清退手续,交还党政办公室机要室归档。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含学生)离开涉密岗位的,应及时履行涉密载体清退手续,将个人持有或经管的涉密载体移交所在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组,严禁个人私自带离和销毁。
第三十条 对不再使用、不需要保存的纸质、光介质涉密载体,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由本单位组织3人以上销毁小组销毁;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备和方法,确保信息无法还原,登记手续须长期妥善保存备查;如需大量销毁的,交保密办负责销毁。
对不再使用、不需要保存的电磁涉密介质(如优盘、移动硬盘、计算机硬盘、存储卡等),交保密办负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二)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
(三)转赠或转送涉密载体;
(四)未经保密办审核,将涉密载体外送销毁。
第八章 密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密品的名称、型号、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密品在各个环节的交接均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并采取有效隔离和保护措施,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形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密品。
第三十四条 运输密品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密方案,至少2人负责护送,必要时联系安全保卫部门派员押送。
运输密品时,应将密品置于封闭的包装箱内;如体积过大不易置于包装箱内时,应结合实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密品的检测维修一般情况下不得有境外人员参与或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检测维修的,应按照密品采购合同中相关保密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密品的销毁,应在保密办的审核、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