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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15 点击数:

 

党字202177

 

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各单位、部门: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于2021年127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14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事关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3.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6.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决策;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大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年度审计计划及整改,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事项、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重要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变更;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法律事务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则、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六)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人、财、物事项及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等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可参加汇报,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导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2021年12月7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宿州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校党字〔2019〕38号)同时废止。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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