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21〕6号
关于印发《宿州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宿州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6月16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宿州学院
2021年6月24日
宿州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宿州学院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师生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0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学院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是学院为师生和校内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教师或部门邮箱后缀为@ahszu.edu.cn,学生邮箱后缀名为@stu.ahszu.edu.cn。校园电子邮箱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经注册开通后,师生或单位即成为校园电子邮箱用户。
第三条 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是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运行部门,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面向用户的服务工作,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邮件服务时,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将向学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所有在编教职工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本专科生、合作研究生、留学生均可申请开通一个且只能一个免费的“个人用户”校园电子邮箱。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和使用“部门电子邮箱”,部门电子邮箱命名不能包含姓名等个人信息。部门电子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或专项工作,已申请部门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调整或专项工作结束应及时办理邮箱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校园电子邮箱采用个性化用户名,用户名长度为3-16个字符之间,由英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点或下划线组成。用户名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暴力、色情等违反道德、法律法规含义的字母、字符及数字组合。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接受针对上述情况的投诉,经确认后有权关闭相关用户校园电子邮箱服务。
第七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电子邮箱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院和他人利益,不得通过校园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所有邮箱申请人应对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校园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部门)使用,禁止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学院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师生提供本人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校园电子邮箱账户发送功能关闭。自离职起六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查看权限。过渡期结束后,原校园电子邮箱账户注销。
第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退休后,教职工校园电子邮箱账户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校园电子邮箱账户发送功能关闭。自离校起六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查看权限。过渡期结束后,原学生校园电子邮箱账户注销。
第十四条 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对校园电子邮箱上所有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可用性,最大努力完善和提升服务,但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不承担责任,用户有责任自行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第十五条 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应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如发送垃圾邮件等,给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学院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关闭其电子邮箱,终止其继续使用校园电子邮箱的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学院将配合公安、网信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